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盜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盜匪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4485號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下同)90年1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3月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3月5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4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王敏慧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