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6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編號一、二、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又拾伍日;編號四、五、六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項│├───────┼─────────────┼─────────────┼─────────────┤│犯罪日期│94年11月25日後某日起至94年│94年03月初某日起至94年08月│94年03月初某日起至94年08月│││12月09日止│16日止│16日止│├───┬───┼─────────────┼─────────────┼─────────────┤│偵│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4│94││案├───┼─────────────┼─────────────┼─────────────┤│年│字│毒偵│毒偵│毒偵││號├───┼─────────────┼─────────────┼─────────────┤│度│號│210│4261│4261│├───┼───┼─────────────┼─────────────┼─────────────┤││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年│95│94│94│││案├─┼─────────────┼─────────────┼─────────────┤│後││字│訴│訴│訴│││號├─┼─────────────┼─────────────┼─────────────┤│事││號│330│1616│1616││├─┼─┼─────────────┼─────────────┼─────────────┤│實│判│年│95│94│94│││決├─┼─────────────┼─────────────┼─────────────┤│審│日│月│4│11│11│││期├─┼─────────────┼─────────────┼─────────────┤│││日│12│25│25│├───┼─┴─┼─────────────┼─────────────┼─────────────┤││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95│94│94││確│案├─┼─────────────┼─────────────┼─────────────┤│││字│訴│訴│訴││定│號├─┼─────────────┼─────────────┼─────────────┤│││號│330│1616│1616││日├─┼─┼─────────────┼─────────────┼─────────────┤││確│年│95│95│95││期│定├─┼─────────────┼─────────────┼─────────────┤││日│月│6│1│1│││期├─┼─────────────┼─────────────┼─────────────┤│││日│5│2│2│├───┴─┴─┼─────────────┼─────────────┼─────────────┤│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編號│四│五│六│├───────┼─────────────┼─────────────┼─────────────┤│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共同連續踰越牆垣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項│項││├───────┼─────────────┼─────────────┼─────────────┤│犯罪日期│95年01月某日起至95年04月18│95年04月19日│95年01月20日起至95年02月16│││日止││日止│├───┬───┼─────────────┼─────────────┼─────────────┤│偵│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96││案├───┼─────────────┼─────────────┼─────────────┤│年│字│毒偵│毒偵│偵││號├───┼─────────────┼─────────────┼─────────────┤│度│號│1511│2085│984│├───┼───┼─────────────┼─────────────┼─────────────┤││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5│95│96│││案├─┼─────────────┼─────────────┼─────────────┤│後││字│易│訴│易│││號├─┼─────────────┼─────────────┼─────────────┤│事││號│709│1339│121││├─┼─┼─────────────┼─────────────┼─────────────┤│實│判│年│95│95│96│││決├─┼─────────────┼─────────────┼─────────────┤│審│日│月│10│10│4│││期├─┼─────────────┼─────────────┼─────────────┤│││日│31│31│23│├───┼─┴─┼─────────────┼─────────────┼─────────────┤││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5│95│96││確│案├─┼─────────────┼─────────────┼─────────────┤│││字│易│訴│易││定│號├─┼─────────────┼─────────────┼─────────────┤│││號│709│1339│121││日├─┼─┼─────────────┼─────────────┼─────────────┤││確│年│95│95│96││期│定├─┼─────────────┼─────────────┼─────────────┤││日│月│11│11│5│││期├─┼─────────────┼─────────────┼─────────────┤│││日│20│20│14│├───┴─┴─┼─────────────┼─────────────┼─────────────┤│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