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一)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9號上訴人丁○○○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複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被上訴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4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陳邦豪法官王仁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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