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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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0號上訴人綠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被上訴人源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建字第1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