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拆除加蓋違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26號再審原告乙○○
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拆除加蓋違建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50,00
0元(見原確定判決卷㈡第111頁)應徵裁判費21,54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納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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