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更一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6號上訴人元大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湘豪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 律師上訴人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良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管靜怡
法官胡芷瑜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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