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111年度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雖狀載「聲明異議」,然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陳雪玉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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