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50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乙○○、丙○○間請求撤銷親屬會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經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提起抗告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林妙黛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