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抗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抗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124號抗告人乙○○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8月3日本院94年度票字第507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訂有明文。此為抗告法定必備之程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9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4年9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林玲玉法官洪遠亮不得再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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