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739號聲請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庚○○相對人辛○○相對人己○○相對人戊○○上列當事人間91年度存字第76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1年度存字第769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叁佰萬元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一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91年裁全字第1053號),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叁佰萬元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一期債票並以91年度存字第76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必須辦理領息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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