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60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於西元2004年12月25日(2005)嵐民初字第77號民事判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