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2869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3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淨重零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一)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地點為台北市○○路○段○○○號2樓住處,(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淨重
0.6公克)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併宣告沒收銷毀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清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