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71號
原告戊○○
.原告丁○○
A原告乙○○
W原告甲○○
C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己○○
0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62,602,077元,其裁判費用共計562,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