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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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95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林怡秀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