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947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正本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刑事簡易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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