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91號
原   告  林水定
訴訟代理人  林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守 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