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749號
原   告  蕭釗彬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
被   告  紀文湖
訴訟代理人  紀宜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8日下午1時58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被告訴訟代理人紀宜東應提出委任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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