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32號
原 告 莊振村
被 告 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君
訴訟代理人 楊孝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
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32號
原 告 莊振村
被 告 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君
訴訟代理人 楊孝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
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