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835號A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正杰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高明發法官李文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