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64號原告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拓荒者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96年5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共計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不存在。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前為合作推展廬山旅遊路線長期租用彩繪遊覽車事宜,於民國94年9月26日簽訂「彩繪專車租賃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兩造約定自94年10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共計15個月,被告應提供32人座遊覽車,每日往返台北市區至廬山、清境農場,原告依約每月應給付新台幣(下同)200,000元,原告並已依約簽發15個月共計15張之支票予被告,惟被告僅陸續提供遊覽車至95年3月28日止,自同年月29日起即未再依約提供車輛,原告只得於同年4月3日以台北第112支郵局第531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系爭合約,系爭合約既經終止,且被告早於95年3月29日起即未提供約定之服務,則被告執有原告因預付租車費用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9紙支票共計1,800,000元部分,應屬債權不存在,且無法律上原因。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共180萬元不存在。被告應分別將如附表所示支票返還予被告。被告未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彩繪專車租賃合約書、存證信函、各1份為證(均為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而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業分別於96年4月26日合法送達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甲○○之住處,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被告已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本件原告依法終止兩造間之委任契約,被告並未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予原告,則原告確有以判決確認擔保債權範圍之利益,依法應予准許。從而,本件原告提起確認與被告間如附表所示支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既屬於法有據,其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支票附表:96年度訴字第464號│├──┬──────┬──────┬─────┬──────┬─────┬──────┤│編號│支票號碼│發票日│受款人│發票人│票面金額│付款銀行││││(民國)│││(新台幣)││├──┼──────┼──────┼─────┼──────┼─────┼──────┤│01│EZ0000000│95年4月30日│拓荒者通運│易遊網旅行社│20萬元│建華商業銀行│││││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02│EZ0000000│95年5月30日│拓荒者通運│易遊網旅行社│20萬元│建華商業銀行│││││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03│EZ0000000│95年6月30日│拓荒者通運│易遊網旅行社│20萬元│建華商業銀行│││││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04│EZ0000000│95年7月30日│拓荒者通運│易遊網旅行社│20萬元│建華商業銀行│││││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05│EZ0000000│95年8月30日│拓荒者通運│易遊網旅行社│20萬元│建華商業銀行│││││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06│EZ0000000│95年9月30日│拓荒者通運│易遊網旅行社│20萬元│建華商業銀行│││││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07│EZ0000000│95年10月30日│拓荒者通運│易遊網旅行社│20萬元│建華商業銀行│││││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08│EZ0000000│95年11月30日│拓荒者通運│易遊網旅行社│20萬元│建華商業銀行│││││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09│EZ0000000│95年12月30日│拓荒者通運│易遊網旅行社│20萬元│建華商業銀行│││││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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