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63號、第2656號、第2847號、第3306號),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之T型扳手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1)辛○○有下列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①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易字第7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確定, 嗣減 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②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5月28日以96年度易字第3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1年,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於96年7月3日確定,嗣減為有期徒刑9月及6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合併執行結果,均於97年12月17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2)甲○○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8月16日以96年度易字第6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6年9月17日確定,並於97年7月27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辛○○、甲○○2人均不知悔改,甲○○或單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與辛○○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或與辛○○、庚○○(日後另行審結)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或辛○○與庚○○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或單獨、或共同或結夥3人以上,持在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T型扳手等工具,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均得手。嗣經警據報後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分別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附表編號1部分:
(1)被告辛○○於偵、審中之自白(參見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109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54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40頁背面)。
(2)同案被告庚○○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供證,及所劃T型扳手形狀(參見竹南分局99年5月21日南警偵字第0990010779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13頁、竹南分局99年6月11日南警偵字第0990012395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11頁、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104頁、第106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25頁、第44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35頁、第37頁、本院審理卷第46頁)。
(3)被害人壬○○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49頁至第50頁、第54頁至第55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44頁至第45頁、第49頁至第50頁)。
(4)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紙、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紙、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紙(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52頁至第53頁、第56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47頁至第48頁、第51頁)。
(5)車號0000000自用小客車竊盜及棄置地點照片共6張(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98頁至第100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69頁至第71頁)。
(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二)附表編號2部分:
(1)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參見99年5月7日南警偵字第0990009547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21頁、第22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25頁、第26頁、99年度偵字第2463號偵查卷第68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34頁背面、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103頁)。
(2)被告辛○○於偵、審中之自白(參見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34頁、第38頁背面、第39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40頁背面、第41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54頁、第55頁)。
(3)同案被告庚○○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供證,及所劃T型扳手形狀(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7頁至第9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5頁至第7頁、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104頁、第106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20頁、第44頁、第49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35頁、第37頁、本院審理卷第46頁)。
(4)被害人己○○於警詢時之陳述,及領回失竊車輛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35頁至第37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72頁至第74頁)。
(5)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紙、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紙、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紙(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38頁至第39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75頁至第77頁)。
(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附表編號3部分:
(1)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及所劃T型扳手形狀(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21頁、第22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25頁、第26頁、99年度偵字第2463號偵查卷第68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34頁背面、第36頁背面、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103頁、第105頁)。
(2)被告辛○○於偵、審中之自白(參見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33頁、第39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41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55頁)。
(3)同案被告庚○○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供證,及所劃T型扳手形狀(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7頁至第9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5頁至第7頁、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104頁、第106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20頁、第44頁背面、第49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35頁背面、第37頁、本院審理卷第46頁)。
(4)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陳述,及領回失竊車牌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41頁至第43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66頁至第68頁)。
(5)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紙、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紙(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44頁至第45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69頁至第70頁)。
(6)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贓車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張(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14頁、第30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22頁、第34頁、第46頁)。
(7)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四)附表編號4部分:
(1)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及所劃T型扳手形狀(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22頁至第25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25頁至第29頁、99年度偵字第2463號偵查卷第68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34頁背面、第36頁背面、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103頁、第105頁)。
(2)被告辛○○於偵、審中之自白(參見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34頁、第39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41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55頁)。
(3)同案被告庚○○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供證,及所劃T型扳手形狀(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9頁至第11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7頁至第9頁、第20頁至第21頁、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104頁、第106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21頁、第45頁背面、第49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35頁背面、第37頁背面、本院審理卷第46頁)。
(4)警方製作之報告1紙(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46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78頁)。
(5)竹南分局偵查隊刑事小隊長 彭維棟 領回失竊之警報器1台、無線電汽車天線1支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80頁)。
(6)庚○○指認丟棄警用無線電天線及警報器地點照片共6張(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95頁至第97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69頁至第70頁)。
(7)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五)附表編號5部分:
(1)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及所劃T型扳手形狀(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23頁、第25頁至第26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27頁、第29頁至第30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35頁背面、第36頁背面、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103頁、第105頁)。
(2)被告辛○○於偵、審中之自白(參見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41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55頁)。
(3)同案被告庚○○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供證,及所劃T型扳手形狀(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11頁至第12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9頁至第10頁、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104頁、第106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22頁、第45頁背面、第49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35頁背面、第37頁背面)。
(4)被害人癸○○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50頁至第56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83頁至第85頁、第88頁至第90頁)。
(5)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紙(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53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86頁)。
(6)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光華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1紙(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57頁、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二第91頁)。
(7)被告甲○○指認竊取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地點照片2張(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一第84頁)。
(8)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六)附表編號6部分:
(1)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及所劃T型扳手形狀(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30頁、第31頁、99年度偵字第2463號偵查卷第57頁背面、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34頁背面、第36頁背面、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103頁、第105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43頁、第47頁)。
(2)被告辛○○於偵、審中之自白(參見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33頁、第39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41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55頁)。
(3)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陳述,及領回失竊車輛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52頁至第53頁、第60頁至第61頁、第65頁)。
(4)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受理汽機車失竊調閱監視器分析管制表1紙、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2紙、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2紙、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紙(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54頁至第59頁、第62頁至第63頁)。
(5)被告甲○○指認竊取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地點照片2張(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72頁、99年度偵字第2463號偵查卷第61頁)。
(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七)附表編號7部分:
(1)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及所劃鐵管之形狀(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31頁、第32頁、99年度偵字第2463號偵查卷第57頁背面、第58頁、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104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43頁、第44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34頁背面、第35頁背面)。
(2)被告辛○○於偵、審中之自白(參見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110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41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55頁)。
(3)同案被告庚○○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供證,及所劃鐵管之形狀(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16頁至第17頁、99年度偵字第2656號偵查卷第104頁、第107頁、99年度偵字第2847號偵查卷第第45頁、第50頁、99年度偵字第3306號偵查卷第35頁背面、第38頁)。
(4)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66頁至第68頁)。
(5)被害人乙○○住宅竊案現場照片共10張(參見竹南分局刑案偵查卷三第73頁至第77頁)。
(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八)附表編號8部分:
(1)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參見99年度偵字第2463號偵查卷第16頁至第18頁、第38頁、第50頁)。
(2)警方之職務報告1紙(參見99年度偵字第2463號偵查卷第15頁)。
(3)被害人 徐瑜敏 於警詢時之指訴,及領回失竊音響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參見99年度偵字第2463號偵查卷第
20頁背面、第21頁、第31頁背面)。
(4)竊案現場照片共10張(參見99年度偵字第2463號偵查卷第27頁至第31頁)。
(5)扣案之T型扳手1支。
(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量刑理由:
(一)核被告辛○○於附表編號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於附表編號2、3、4、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攜帶兇器結夥3人以上竊盜罪;於附表編號7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之攜帶兇器結夥3人以上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二)被告甲○○於附表編號2、3、4、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攜帶兇器結夥3人以上竊盜罪;於附表編號6、8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於附表編號7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之攜帶兇器結夥3人以上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三)被告辛○○、甲○○、庚○○3人就附表編號2、3、4、5、7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辛○○與庚○○2人,就附表編號1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甲○○與辛○○2人,就附表編號6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甲○○於附表編號6、7之竊盜犯行,在警方尚未發覺前,向警方供出犯行,此從被告甲○○係在警方借訊過程中,詢問其是否另犯有其他竊案時,向警方供出上開2件竊案之記載可知,有警詢筆錄在卷足憑,符合自首要件,應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查被告辛○○、甲○○有犯罪事實欄一之科刑紀錄,其2人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各罪,均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六)被告甲○○於附表編號6、7之竊盜犯行,有加重及減輕事由,依法應先加後減。
(七)被告辛○○、甲○○前後7次之竊盜犯行,均犯意各別,時空互異,應分論併罰。
(八)爰審酌被告辛○○、甲○○2人,均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其2人上開前科表在卷足憑,足見其2人均素行不佳,出監後不思改過向善,洗心革面從新做人,反為滿足其物質享受,恃其年輕力壯,攜帶工具四處行竊他人財物,使善良百姓人人自危,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惡性非輕,且被害人數眾多,迄今仍未與被害人成立民事和解,理應重罰,惟念其2人犯後均能坦白承認,節省有限之司法資源,及每次行竊所得財物價值之大小、犯罪情節之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2人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九)至附表編號8所示扣案之T型扳手1支,係被告甲○○所有,供其行竊汽車音響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附表編號1、2、3、4、5、6之行竊工具T型扳手,因均未經扣案,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本院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又附表編號7所示未扣案之行竊工具鐵管1支,係取自被害屋主所有,已據被告2人供述甚明,亦不另為宣告沒收。
(十)又起訴檢察官以被告2人有犯罪習慣,請求本院依刑法第90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其2人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乙節,本院審酌對被告2人所定之應執行刑,已達懲前毖後之效,無再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同案被告庚○○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41條第1項、第62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六、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部分,依同法第308條之修正立法理由,亦僅記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刑罰加重事由(含累犯在內)免予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點參照),但仍於主文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條欄予以引用。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3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行為人│犯罪手法│主文││││││││├──┼────┼──────┼───┼──────────┼─────────┤│1│99年3月│苗栗縣竹南鎮│辛○○│由辛○○持在客觀上足│辛○○共同攜帶兇器│││19日凌晨│環市路○段22│庚○○│供兇器使用之T型扳手1│竊盜,累犯,處有期│││2時45分│號前││支(未扣案),竊取賴│徒刑拾月。│││許│││ 育芬 所有車牌號碼0000│││││││─TV號自用小客車,馮│││││││智義在旁把風,得手後│││││││逃逸,隨後將該輛自用│││││││小客車棄置在新竹市香│││││○○○區○○里○○路○段│││││││97巷口,於同日上午5│││││││時30分許,為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員警所尋獲。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隊員警依庚○○之供述│││││││,循線查獲辛○○。││├──┼────┼──────┼───┼──────────┼─────────┤│2│99年3月│臺中縣豐原市│甲○○│由辛○○持在客觀上足│辛○○、甲○○結夥│││23日上午│中陽里13鄰同│辛○○│供兇器使用之T型扳手1│3人以上、攜帶兇器│││6時許│安街150號前│庚○○│支(未扣案),竊取陳│竊盜,均累犯,各處││││││怡臻所有車牌號碼0000│有期徒刑拾月。││││││─SG號自用小客車,吳│││││││ 天祥 及庚○○在另一部│││││││自用小客車上把風,得│││││││手後由辛○○駕駛該輛│││││││贓車一同逃逸。│││││││││├──┼────┼──────┼───┼──────────┼─────────┤│3│99年3月│臺中縣大雅鄉│甲○○│由甲○○、庚○○持在│辛○○、甲○○結夥│││24日上午│永和路富貴4│辛○○│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3人以上、攜帶兇器│││8時許│巷10號前│庚○○│T型扳手1支(未扣案)│竊盜,均累犯,各處││││││,竊取戊○○所有車牌│有期徒刑柒月。││││││號碼4475─TY號自用小│││││││客車前後車牌各1面,│││││││辛○○則在現場把風,│││││││得手後改懸掛在上開車│││││││牌號碼5268─SG號贓車│││││││上,並將拆下之車牌號│││││││碼5268─SG號2面丟棄│││││││在現場。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隊員警│││││││,經過濾各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再提示苗栗│││││││縣○○鎮○○路○○○號│││││││「全家便利超商」之99│││││││年3月24日晚上9時40分│││││││至同日晚上10時止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給在押│││││││之甲○○指認,甲○○│││││││除向警方坦承上情外,│││││││並供出其他2名共犯係│││││││辛○○及庚○○。││││││││││││││││├──┼────┼──────┼───┼──────────┼─────────┤│4│99年3月│苗栗縣竹南鎮│甲○○│先由辛○○持在客觀上│辛○○、甲○○結夥│││24日晚上│永貞路「日興│辛○○│足供兇器使用之T型扳│3人以上、攜帶兇器│││8時20分│汽車修理廠」│庚○○│手1支(未扣案),撬│竊盜,均累犯,各處│││許│前││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有期徒刑捌月。││││││局所有車牌號碼00000│││││││TX偵防車車門,甲○○│││││││及庚○○坐在改懸掛車│││││││牌號碼4475─TY號之贓│││││││車上把風,因辛○○無│││││││法發動該輛偵防車,告│││││││知庚○○,庚○○下車│││││││進入偵防車內,竊取該│││││││分局所配屬警用無線電│││││││車裝台(00000000)、│││││││警報器1台、攝影機1台│││││││、編號P3968HN4101號│││││││警用電腦1台,得手後│││││││駕駛改懸掛車牌號碼00│││││││75─TY號之贓車,搭載│││││││甲○○、辛○○逃逸,│││││││途中停在苗栗縣竹南鎮│││││││光復路241號「全家便│││││││利超商」前,庚○○、│││││││甲○○下車進入店內買│││││││東西。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隊員警經│││││││過濾各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再提示苗栗縣竹│││││○○○鎮○○路○○○號「全│││││││家便利超商」,於99年│││││││3月24日晚上9時40分至│││││││同日晚上10時止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給在押之│││││││甲○○指認,甲○○除│││││││向警方坦承上情外,並│││││││供出其他2名共犯係黃│││││││ 甘仙 及庚○○。│││││││││├──┼────┼──────┼───┼──────────┼─────────┤│5│99年3月│苗栗縣竹南鎮│甲○○│由辛○○持在客觀上足│辛○○、甲○○結夥│││24日晚上│竹興里復興路│辛○○│供兇器使用之T型扳手│3人以上、攜帶兇器│││10時許起│548巷19號│庚○○│1支(未扣案),竊取│竊盜,均累犯,各處│││,至99年│││癸○○所有車牌號碼00│有期徒刑拾月。│││3月25日│││15─PQ號自用小客車(││││上午6時│││車內放有癸○○所有之││││40分許止│││皮包1個,內有信用卡││││間之某時│││、國民身分證及現金)│││││││,甲○○及庚○○2人│││││││則坐在改懸掛車牌號碼│││││││4475─TY號之贓車上把│││││││風,得手後交給甲○○│││││││駕駛,2部贓車一同開│││││││回苗栗縣苗栗市,途中│││││││甲○○將皮包內之現金│││││││取出後,將皮包、信用│││││││卡及國民身分證等,丟│││││││棄在新竹市○○路○段7│││││││8之21號前。嗣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員警尋獲上開皮包│││││││等證件,通知癸○○領│││││││回,癸○○發現皮包內│││││││放有99年3月24日晚上9│││││││時55分許,在苗栗縣竹│││││○○○鎮○○路○○○號「全│││││││家便利商店─竹南光華│││││││店」所購買,台灣大哥│││││││大易付卡購買使用證明│││││││單(儲值密碼:370547│││││││00000000)1張,將該│││││││張證明單提供給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中港派│││││││出所員警追查,由警方│││││││調閱該全家便利商店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2│││││││位嫌疑人,再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隊│││││││員警提示該超商於99年│││││││3月24日晚上9時40分至│││││││同日晚上10時止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給在押之│││││││甲○○指認,甲○○除│││││││向警方坦承上情外,並│││││││供出其他2名共犯係黃│││││││甘仙及庚○○。││├──┼────┼──────┼───┼──────────┼─────────┤│6│99年4月│苗栗縣苗栗市│甲○○│由甲○○持在客觀上足│辛○○共同攜帶兇器│││21日凌晨│中山路416號│辛○○│供兇器使用之T型扳手1│竊盜,累犯,處有期│││1時多許│騎樓前││支(未扣案),竊取邱│徒刑拾月。│││(起訴書│││ 明輝 所有車牌號碼000│甲○○共同攜帶兇器│││誤為上午│││7567號自用小貨車(登│竊盜,累犯,處有期│││5時45分│││記在華輝水電材料行名│徒刑柒月。│││許)│││下),辛○○則駕駛另│││││││1輛車牌不詳之自用小│││││││客車在旁把風,得手後│││││││,由甲○○駕駛該輛贓│││││││車,至苗栗縣三義國中│││││││旁之「統一超商」(即│││││││苗栗縣○○鄉○○路17│││││││1號)前停車場藏放。│││││││車主丙○○發現失竊後│││││││,於同日上午6時15分│││││││許,向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報案│││││││,該輛贓車隨即於同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上│││││││開停車地點,為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駐所員警所尋獲,而吳│││││││天祥於當日上午某時,│││││││至藏放地點取車時發現│││││││不見,遂至三義分駐所│││││││察看,見到該輛贓車才│││││││離開。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隊員警借│││││││提在押之甲○○, 吳天 │││││││祥在警方尚未發覺前,│││││││主動向警方供出上情而│││││││自首,並供出另1名共│││││││犯辛○○。││├──┼────┼──────┼───┼──────────┼─────────┤│7│99年4月│臺中縣龍井鄉│甲○○│辛○○、庚○○下車後│辛○○結夥3人以上│││24日上午│山腳村6鄰中│辛○○│,由辛○○持放在屋旁│、攜帶兇器、毀越安│││9時至11│山二路1段541│庚○○│在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全設備竊盜,累犯,│││時許│巷56號││之長鐵管1支(未扣案│處有期徒刑壹年。││││││),撬開鐵窗後, 黃甘 │甲○○結夥3人以上││││││仙、庚○○爬窗進入屋│、攜帶兇器、毀越安││││││內,竊取屋主乙○○所│全設備竊盜,累犯,││││││有現金新台幣15萬元、│處有期徒刑拾月。││││││人民幣900元、金融卡2│││││││張、定存單11張、項鍊│││││││5條、戒指3只、玉鐲1│││││││只、手提包2只、茶葉3│││││││斤、玻尿酸10瓶、手機│││││││1支,甲○○則在車上│││││││把風,得手後逃逸。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隊員警借提在押之│││││││甲○○,甲○○在警方│││││││尚未發覺前,主動向警│││││││方供出上情而自首,並│││││││供出另2名共犯辛○○│││││││、庚○○。││├──┼────┼──────┼───┼──────────┼─────────┤│8│99年4月│苗栗縣苗栗市│甲○○│由甲○○持在客觀上足│甲○○攜帶兇器竊盜│││29日上午│勝利里福德巷││供兇器使用之T型扳手1│,累犯,處有期徒刑│││6時30分│2-1號前││支,竊取丁○○所有,│捌月;扣案之T型扳│││許│││由其女徐瑜敏使用車牌│手壹支沒收。││││││號碼MH─1002號自用小│││││││客車內之汽車音響(MA│││││││─7022型)1組,得手│││││││後發現車主出現,即假│││││││裝在車內睡覺,適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員警巡邏經過,│││││││當場將甲○○帶回警局│││││││調查,並扣得上開行竊│││││││工具T型扳手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