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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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982號債權人 林煒傑 債務人葛孟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⑵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⑶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⑷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⑸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⑹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⑺新臺幣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⑻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起,⑼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