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9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軍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文軍前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1年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駁回上訴確定,其中有期徒刑1年4月部分另經減刑為有期徒刑8月,上開3罪並由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1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受刑人於民國99年8月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122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9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24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1年8月10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