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1103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奉周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村○○路○○號,有原
告提出之消費性借款契約及起訴狀 陳明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朱盈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郭育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