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4年度港小字第265號
原 告 乙○○
弄34號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許佩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