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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