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七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五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一六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規定,而犯同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判處拘役五十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被告上訴意旨雖以:渠不知係犯法行為,請准予免罰云云。惟按:任何人不得因不
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六條前段著有明文。經查:本件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何正當理由可資其自信上開行為係法律所許可而得免除其刑,被告上述辯陳自非可取,應認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余來炎
法官林錫凱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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