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4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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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雄小字第24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煌
被 告 李湘麟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24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6月9日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零貳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高雄簡易庭書記官洪季杏
法官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