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交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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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城交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仲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仲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
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證號
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之資料各1紙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蔡仲翔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公共危險罪。另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
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
險性,為智識健全之人所可認識,更為被告所知悉,然其竟
漠視法制規範及自身與公眾之安全,而酒醉駕車上路,又係
無照駕駛,此為被告所坦認,並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
表在卷可按(見警卷第3、10頁),且呼氣酒精濃度更高達
每公升1.11毫克;惟衡酌此次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被告於
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其於警詢時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建築粗工、月收
入約新臺幣1萬5,000元左右、未婚、父母均已過世之家庭
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欄、第2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蔡鴻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428號
被告蔡仲翔男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即高雄市大寮區戶政事務所)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居金門縣○○鎮○○○路0段00巷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仲翔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
交簡字第2293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次因公共
危險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審交簡字第3006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3月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0年2月22日執行
完畢,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28
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5年11月20日執行完畢,
詎其不知悔改,於106年5月8日14時許起,在金門縣金城鎮
西海路3段某租屋處,飲用米酒1瓶,至同日16時30分許結束
,其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即不得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仍自該租屋處出發,騎乘車牌號碼000—JXT號
普通重型機車,於同日16時34分,行經金門縣○○鎮○○路
0段0號前,為警攔檢,並於同日16時55分當場對之施以呼氣
酒精濃度測試,發覺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1毫克
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仲翔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且有警製之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酒後駕車檢測確認書各1份在卷可認,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列犯罪,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法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檢察官康惠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