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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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3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坤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間請
求給付醫療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10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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