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520號
原 告 楊沈素梅
訴訟代理人 楊文雄
被 告 廖勝宏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7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欄中關於應有部分比例之記載,楊沈素梅應有部
分比例應更正為七分之五。
原判決正本附表欄中關於應有部分比例之記載,廖勝宏應有部分
比例應更正為七分之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