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告 曾柏凱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柏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柏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6,665元,應繳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6,1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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