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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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73號原告中華民國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景田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易昇宏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74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2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