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67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被告 陳李阿碧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2,4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6,8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