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士元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22日│97年3月27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30號│偵字第941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299號│581號│││├────┼────────┼────────┼────────┤││判決日期│97年3月19日│97年5月30日││││││││├──┼────┼────────┼────────┼────────┤│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299號│581號│││├────┼────────┼────────┼────────┤││確定日期│97年4月21日│97年6月24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52號│字第2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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