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0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43號,97年度執字第2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15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97.03.28│97.03.28│97.04.0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偵字│基隆地檢97年偵字│基隆地檢97年度速││年度案號│第1770號│第1770號│偵字第16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642號│642號│5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5.26│97.05.26│97.04.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642號│642號│521號││判決├────┼────────┼────────┼────────┤││判決│││││││97.06.30│97.06.30│97.06.16│││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2077號│字第2077號│字第2214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