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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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75號聲請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被告乙○○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清單、及簡訊照片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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