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莊晴富 訴訟代理人 莊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火柴 、 曾里溪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8,037元(見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