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266號
原 告 陳宜蓁 即 余美娥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 律師
被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0
7年1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