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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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7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建仁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
幣(下同)209,676元,嗣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以民事變更
訴之聲明狀變更聲明而請求被告應給付526,838元,是本件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526,83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2,21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
裁判費3,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3,5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 中簡 字第 3786 號裁定(106.12.1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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