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43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簡林銀
珠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398號),惟上開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1,18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