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75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雅雯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臺中市○○區○○段○○○○○號於103年1月21日至地政
事務所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103年普登字第013580號分割繼
承之全部相關移轉登記資料。
二、本件係撤銷被繼承人 何秀碧 之繼承遺產分割登記,請原告陳
報被繼承人何秀碧自出生至死亡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補正本件原告聲請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之債權及物權行為之被告部分之當事人適格。
三、並請補正被繼承人何秀碧之其他繼承人即遺產分割債權行為
人為被告,並補正起訴狀所載被告何**之真實姓名及地址及
戶籍謄本。
四、再被告何雅雯業已死亡,請陳報被告何雅雯自出生至死亡之
全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何雅雯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有無辦理拋棄繼承。
五、請依被告人數附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