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交附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交附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桃交簡字第五七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四十三萬九千九百七十二元)。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張天民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