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交附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桃交簡字第五七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四十三萬九千九百七十二元)。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張天民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