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交簡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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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交簡字第五七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六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車禍事故先後移請臺灣省桃園縣
車輛行車事故肇事鑑定委員會及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
均認本件事故之發生係肇因於被告夜間駕駛自小客車,路邊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
未注意左後來車,並讓其先行,此有該會之函文各乙紙可稽,及告訴人 郭義成 所
受之傷害,依其病史判斷,應係車禍所導致,亦有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九十年
三月二日九十長庚院法字第OO九六號函文可憑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八十
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