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89年度屏簡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六一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利息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四十七萬元。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與訴外人保證責任屏東縣屏東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九如分社(以下簡稱屏東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九如分社)簽定借據契約,向該社借
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約定期限自八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八年二月
十五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六五計算,但隨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整,
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嗣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本院八十八年度屏小調字
第四二九號返還利息事件中,原告與屏東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九如分社就前揭借款
利息約定自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由原機動利率百分之九降為百分之八點五,至全
數清償日止之內容成立調解,然被告為該貸款業務之主管,竟未依約定調降利率
,致原告受有自八十五年二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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