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交簡字第1154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一五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九
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為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
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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