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1039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黃馨瑩
被   告  陳翠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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