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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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甲○○連續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應更正為甲○○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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