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行法定代理人 魏正瑩 送達代收人 丁玉珍 右原告與被告宜坤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捌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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