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傷害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及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一萬元,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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